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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下3D打印技术的良性发展 |
转至:http://www.3done.cn/article-1038-1.html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专题讲座,讨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与3D打印等问题。李克强在听取专家介绍后作了重要讲话。他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世界范围内孕育兴起,各国纷纷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发达国家加紧实施“再工业化”,中国产业转型、提质增效迫在眉睫。以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特征的智能制造模式,正在引发整个制造业的深刻变革。3D打印是制造业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技术,实现了制造从等材、减材到增材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制造的理念和模式,具有重大价值。伴随着3D打印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何利用好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方针政策,是企业当下急需要关注的点。 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生产商品的成本较高,因此,那种基于“研究、欣赏或个人使用”的目的生产的产品规模极为有限,基本不会妨碍经营者的利益,所以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不存在问题。然而,在3D打印条件下,生产成本被极大地降低,这也使得这种“合理使用”或将从根本上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的利益。不难想象,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有些人不会去花费高额价格购买知名商品,而更愿意花费低廉的成本购买原材料,在家里自己打印所需的产品。假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如此“合理使用”,或将导致商家破产。由此可见,3D打印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 在国家知识产权报作者吴学安看来,3D打印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3D打印与上述情形不同,其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但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只有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借鉴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3D打印有望得到规范。 不仅如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3D打印规范仍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作者进行的是平面作品著作权登记,但3D打印却涉及三维产品复制。相关规范的不完善,让业内人士对3D打印可能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冲击深感忧虑。3D打印如同当年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改变了图书、音乐和电影等作品的传播方式一样,它正在挑战传统制造流程中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工业制品和创意设计产品,如不进行及时的规范,这些产品或将被大规模盗版,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将大大增加。3D打印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国家在鼓励先进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因新技术发展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应维护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因此,为了促进3D打印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更好地抢抓3D 打印技术发展先机,聚焦引领性,强调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发展新模式、对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新平台,上海市增材制造协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着加快建设“增材制造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增材制造产业相配套的指导意见,正确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则,由上海市增材制造协会牵头联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发起成立“上海市增材制造协会知识产权分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依托上海市增材制造协会成立的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性的非营利性机构,将围绕行业技术标准化分、知识产权产业运营服务、专利信息资源共享等,特别是增材制造标准研究、制定、发布及实施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展研究、咨询与服务,重点研究增材制造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探索增材制造标准中知识产权实务的解决之道,开展增材制造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的实践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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